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执行方式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在流产或生育后,由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生育津贴拨付申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拨入单位指定账户,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温馨提示:
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退休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