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费用(苏州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

地方特产2024-08-19 19:29:39佚名

苏州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费用(苏州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

  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注意: 任何生育待遇的享受,前提都是在社区做好生育登记。

  苏州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

  (1)顺产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 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实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本文标签: 津贴  个月  计发  天数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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