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②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所在地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由所在地残联向上一级残联提出申请,由上一级残联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做出的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需提供要件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资料来源:办理窗口提供)
③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路径
窗口办:各县(市)区残联、开发区社会事业办窗口
办理时限:经定点机构评定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您可先拨打户籍所在地残联咨询电话。如户籍不在鞍山市或居住外省市的残疾人,请咨询居住地残联,通过跨省通办办理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如有问题可拨打投诉电话5597550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