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情形分类:
一、家庭户立户要求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件、证明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只立一户。
二、国有土地立户
1.一般情形
公民在国有土地区域以购买、继承、租赁(公有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办理立户。
2.产权共有立户。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只立一户。
3.产权为未成年人立户。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4.军人未成年子女立户。父母双方均为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可以单独立户。
三、集体土地立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本乡村(同一行政村)居民,在集体土地区域单独建有合法产权房屋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合法变更的,可以申请立户。
四、单位集体户立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五、部队集体户立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团级以上驻皖部队,可以在团机关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六、学生集体户立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1)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3)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