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仲裁申请:
受理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地点、电话:
管理部门: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通常申请书应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若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应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需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及授权委托书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出示本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应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被申请人在答辩时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流程: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