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继续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居民供热价格
(一)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 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以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
(三)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0〕662号)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