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报销标准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地方特产2022-05-17 23:06:41未知

天津工伤保险报销标准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一、伤残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最低发放标准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最低发放标准116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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