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①妊娠诊断40元。
②产前检查: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妊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③怀孕10周(不含)以内流产300元。
④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
⑤皮下埋植避孕术 60元。
⑥输精(卵)管疏通术3000元。
(2)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①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的流产或引产。
②经阴道正常分娩、经阴道助产分娩、剖宫产(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阑尾炎等)、宫外孕手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吻合)等。
③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
④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
上述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个人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