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长春地区自2023年5月1日起,为新售及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登记业务。
长春电动自行车上牌新规定
•在吉林省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需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对于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属于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属于被盗抢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
•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号牌。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三年,临时号牌办理时间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