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系统)

地方特产2022-05-17 23:19:39未知

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系统)

  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 申报指南

  根据《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相关要 求,为做好 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工作,现就 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按程序提出申报。

  1.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 的药品。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3.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第一批)》《临床急需 境外新药名单(第二批)》《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首 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 药品清单》或《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含,下同)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 的药品。

  4.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5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0 年 8 月 1 7 日 期 间 ,经 国 家 药 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6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0 年 8 月 1 7 日 期 间 ,根 据 临 床 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 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7.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进入 5 个(含)以上省级最新 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 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 的除外。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可以按程序提出申报。

  1.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的谈判药品;

  2.处于协议有效期内,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 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谈判药品。

  (三)中药饮片不需要企业申报。

  二、申报主体

  符合本指南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 主体。

  三、申报方式

  统一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同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申报药品基本信息、费用信息、支持性材料等, 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以“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 系统”内容为准。

  五、申报流程

  (一)接收申报。

  1.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调整申报系统”(网址为 https://fuwu.nhsa.gov.cn/)在线 提交申请。网上申报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 9:00 至 8 月 30 日 17:00,到期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申报主体申报前须按要求进行注册,获取唯一单位账号等信息。同一申报主体只对应一个账号,禁止重复注册。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多个药品应在同一账号下申报。

  2.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提交后,将网上填报内 容和《企业承诺书》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上传的其 他材料按顺序装订后,邮寄或快递至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 纸质申报材料请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寄出(以寄出邮戳为准)。

  (二)形式审查。

  1.审核。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将按申报规则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补充资料”三种。申 报主体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为“补充资 料”但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充的视为“不通过”。

  2.公示。通过审核的药品名单将在网上公示一周。如有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社会各界可以提出意见。

  (三)公布名单。

  公示结束后,将正式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

  六、咨询渠道

  申报期间,开通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解答与申报相关的问题。

  咨询电话:010-89061448,89061449。

  电子邮件:ybzx@nhsa.gov.cn(咨询邮件需注明联系人、单位及联系电话)。

  咨询时间: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8 月 30 日,每日 9:00-17:00。

  七、纸质资料邮寄地址

  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药品目录调整申报工作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 2 号院 119 室,邮编: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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