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满180天,可凭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相关材料申领居住证。
办理情形
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彩色相片,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对出租房屋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二)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三)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四)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凭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五)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凭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
(六)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七)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
(八)从事第二、三产业和灵活就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九)连续就读的,凭学生证或者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办理;
(十)其他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形,凭相关居住地就业、住址证明材料办理。对申领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就业、住址和就读证明材料,派出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