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万科临春项目安居房申请对象
(一)申请人须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4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中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3人及3人以上;
2.申请人2020年4月28日前取得三亚户籍,或者在三亚累计缴纳社保或个税10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且无房地产交易记录;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
(二)原限价商品房轮候人员无需提交申请,直接纳入安居房摇号名单。
详细条件
家庭申请:满足三个条件之一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购买:
一是2020年4月28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二是2020年4月28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三是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人才申请:满足七个条件之一
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一是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二是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三是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四是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五是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六是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七是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其中我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按33平方米计算;单身申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申购时需年满22周岁;离异后申购安居型商品住房,且婚内已购买住房的,申购时原则上需离婚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