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4.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中,于2023年11月1日前未申请过奖励的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申请领取。2.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在海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2023年及之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正常退休的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及时进行申请。(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