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一)申请人年龄为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年以上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辖区贡江、城北、红旗、湘青、水东、南外、富东、西北街、月亮湾、杨梅江社区居委会、第81、86、87、88、89网格户籍居民,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申请人无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辖区户籍,年龄为18-59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职人员、一年以上临聘人员;连续稳定工作一年以上的县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工业基地)或国有企业员工;或在县城区开展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在县城区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因学、因病、因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继(养)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为产权人的住房,或居住父母、子女的住房)或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含外出务工、就学、服役的直系家庭成员)计算确定。
补充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棚改安置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的。
(二)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10万元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营业性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四)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