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补充公告》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补充通知》要求,现将市本级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市本级标准
1.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2020年7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除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3.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1.在市本级(含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现处于失业状态;
2.失业前最后工作单位参保地为市本级;
3.申请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4.申请时不属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已办理过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5.失业保险无欠费、个人账户唯一。
三、申领期限
申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我市涉及失业补助金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