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确定,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24个月。
1、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
6、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城镇参保失业人员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