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中的工伤保险待遇内容: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6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四)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公共汽车、轻轨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33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五)职工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内发生工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的待遇。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本人可以提出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照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职工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