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标准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全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退休已办理身份转换手续,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适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