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原件;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原件;
3、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
4、所有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5、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权属证明原件;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
1、遗嘱书的原件包括:经公证的遗嘱或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的有效的遗嘱书原件以及全体法定继承人一致确认的遗嘱。
2、死亡证明文件有以下几种:
⑴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⑵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⑶户籍注销证明;
⑷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文件。
3、亲属关系证明及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原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出具,如申请人工作单位有个人档案,且能够证明其亲属关系及遗嘱继承人关系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亦可。
4、申请人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是港澳人士的提供回乡证;是台湾人士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是外籍人士的提供护照原件。
5、遗产的产权证明包括: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折、存单、社保清单等。
6、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遗嘱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需到公证处确认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7、申请人不会签名的,需携带本人印章。
咨询电话:0769-23661738、22480799、22460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