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三)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范围:
1.医用口罩。
2.血压计。
3.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胰岛素注射器及针头。
4.体温计。
5.酒精消毒液、酒精棉球、酒精棉片;碘(碘伏)消毒液、碘(碘伏)棉球、碘(碘伏)棉片;棉球(棉签);医用纱布。
6.创可贴、创口贴。
(四)可以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五)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费用。
施行时间:
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