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居民医保报销政策(门诊+住院)
1、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参保城乡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 | 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 |
居民个人支付比例 | 30% | 40% |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70% | 60% |
2、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见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二级 | 三级 | 三级特等 |
起付标准 | 150元 | 400元 | 1200元 | 2000元 |
支付比例 | 80% | 70% | 60% | 50%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就医结算流程:参保城乡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诊医师诊断符合住院病种目录规定,确需住院治疗的,需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社保卡)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登记,再办理住院挂账登记手续。参保城乡居民预交一定比例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备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要求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