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职工遇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提取所需材料
(一)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
(二)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配偶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单位专管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职工遇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委员会确定。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二)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办理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