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诊患者的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
2.报销比例按本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1万元以下部分50%、以上部分55%)。
拓展:
1.居民医保急诊是指因探亲、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等原因在外地突发急病,不立即住院治疗或抢救就有生命危险的,无法及时回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而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抢救、治疗。
2.具体急诊审核认定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专家审核组讨论认定,不是挂急诊号或病志加盖急诊章就能认定为居民医保待遇中所指的“急诊”。
3.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报销应在急诊患者出院后将相关资料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经过专家小组审核,符合急诊规定的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