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全文)

地方特产2022-05-18 00:40:29佚名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全文)

  一、《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送审稿)修改背景是什么?

  现行《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东府〔2013〕135号)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根据2016年1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7年1月25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卫指导发〔2017〕5号)、2017年12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广东省“十三五”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2018年2月22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年)》等规定,均明确提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为实现与上位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调整奖励标准、完善申请程序,确有必要修订我市计生养老奖励政策。

  二、《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送审稿)修改依据是什么?

  1、《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3、《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4、《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5、《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送审稿)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奖励条件的修改

  1、删除:“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增加: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调整。

  1、计生养老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逐步提高发放标准”,调整为: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发放标准。

  3、“园区、镇(街)按实际发放数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园区、镇(街)、村(居)分担的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划拨至指定账户”,调整为:计划生育养老金市级负担部分拨付至园区、镇(街),由园区、镇(街)指定部门负责发放至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三)发放对象的调整

  1、“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再依法收养一个女孩,或依法只收养两个女孩的夫妻”,整合为: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2、“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一方”,调整为: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3、“再婚夫妻中生育不多于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一方”,调整为: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4、“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调整为: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5、“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调整为: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6、“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十种人,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属于计生养老奖励对象”,调整为: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六种情况,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7、删除:无存活子女的夫妻、终身无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村改居”前属农村纯生二女户,“村改居”后双方户籍未发生过迁移的夫妻。

  8、增加: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9、增加: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不属本办法发放范围调整

  1、增加:2016年1月1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2、增加: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自行将户籍迁移的;

  3、增加: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4、增加: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五)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

  2、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奖励对象与收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亲子鉴定证明及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3、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4、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5、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6、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7、卫生健康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终止奖励金发放对象的调整

  1、增加: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2、增加: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及已获得其他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调整为: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七)增加规范申领流程资料

  1、增设七个附件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受理回执》《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条件告知书》《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出市外通知》《计生奖励待遇在户籍迁移前的领取情况(参考样式)》

  2、申请流程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本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

  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受理回执》(附件2),并发放《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附件1),于10个工作日内报园区、镇(街)卫生计生局(卫生健康局);对资料不齐,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附件3)。

  园区、镇(街)卫生计生局(卫生健康局)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园区、镇(街)卫生计生局(卫生健康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出具《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条件告知书》(附件4),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户籍变动迁移流程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园区、镇(街)卫生计生局(卫生健康局)存档。

  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附件5)。奖励对象凭迁出地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奖励金自迁出地停发待遇之月起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出市外通知》(附件6),我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终止发放。

  属达到领取年龄后从市外迁入的,凭迁出地镇(街、乡)以上卫生计生局(卫生健康局)出具《计生奖励待遇在户籍迁移前的领取情况》(附件7)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到迁入地申领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

  四、《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实施的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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