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三、办理流程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的业务流程和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办〔2017〕84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有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