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拆改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使用期限如下:
房票使用范围和期限: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下称:《补偿协议》)时,可申请实行房票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简称房票,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凭房票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到符合相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住宅房用于安置。
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被征收人确需延长房票使用期限的,由其本人书面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延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中注明的安置补助金额与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结算,资金保障单位可委托实施单位进行房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