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持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
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青岛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 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三、在青岛市各类全日制普通 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四)区(市)民政部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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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类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除外) :
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
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