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衡阳公租房申请人财产认定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对衡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根据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断提高,《办法》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筑面积分别由原来的低于13平方米、15平方米统一调整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