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入户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或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申请人实际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准予随迁。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
1、迁入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
2、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