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已开通的线上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线下渠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且经职工授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业务材料,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
(二)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住房消费信息除外)的,职工能提供相应业务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发现职工存在虚假、隐瞒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住房消费信息的,职工应提供相应业务材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预收件登记,核实材料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三)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1.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全部缴存余额被依法冻结的;
3.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4.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6.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7.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第四条 职工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不受职工缴存所在地限制。
第五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核对并确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职工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第六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有效期内;
(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记载内容前后一致;
(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
(五)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
第七条 托管户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个人信息与中心系统登记信息相符的,可不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托管转移通知书》﹔不相符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八条 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九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住建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 五)通过银政通平台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七)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房屋征收安置信息;
(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
(九)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十)按照"跨省通办”等方式,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息;
(十一)与社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本人账户。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或已婚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签约卡(联名卡),无签约卡(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归集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第十三条 线上渠道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申请,不得代办。线下渠道提取业务除租房提取业务、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租房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十四条 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办理提取业务,可通过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现场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受托人代办提取业务时,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三)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职工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2.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办理了本中心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受理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支付首付款。
3.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互联互通无法查询非配偶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
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
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
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4.购买征收安置房: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四)提取频次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就其中一次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十六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3.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提取频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按月直冲还贷)的,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在2021年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办理还贷提取。
(四)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月还款金额×已还款且未申请提取的月数。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还贷明细。(月还款金额以互联互通查询的为准,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对应的还贷明细)
3. 2017年11月1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
(六)提取偿还贷款本息签约管理
1.借款职工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按月提取管理规定”),可与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按月提取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直冲还贷业务;
2.借款职工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住房贷款的,按照“按月提取管理规定”,可与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中心根据协议约定,按月定额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至职工约定账户;
3.自2021年10月8日起,不再新增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或《成都住房公积金定额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新签订提取协议的职工,应签订“按月提取协议”。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如需签订“按月提取协议”,需终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
4.同一套房屋存在多个提取人的,所有提取人选择办理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第十七条 租房提取业务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租赁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提取频次
每月可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有效期自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发证时间起,至租赁合同结束时间止)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蓉城人才绿卡”A卡及B卡持卡人、“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不受租房提取额度的限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当年已发生且未申请的月数。
(3)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符合本条第(1)至(3)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5)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该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配偶。
(二)提取条件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有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不含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时间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一)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
1.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2.提取条件
(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 1)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重大疾病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无法查证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3万元,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4.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 1)提取频次
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二)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根据国家、省、市发布的关于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可提取。
第二十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城乡家庭低保信息的,凭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提取。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离休、退休;
2.办理离休、退休提取业务,其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提取。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满15个工作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二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凭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提取;
无法查证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五)提取金额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一)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五)提取金额销户提取。
第二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已满24个月,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申请期限
1.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需间隔12个月。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自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4个月(含)之后申请。
3.职工有多个缴存关系的,以与最近一个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算。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无。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 二)提取条件
账户应封存6个月,职工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申请期限
1.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需间隔12个月。
2.应自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之后申请。
3.职工有多个缴存关系的,以与最近一个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算。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本人户籍证明。
(五)提取金额销户提取。
第二十六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职工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并签署《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五)提取金额销户提取。
第二十七条 外籍职工提取
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二十八条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取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二十九条 业务容缺受理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因故无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的,可申请业务容缺受理,职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业务申请失效。成都公积金中心收到职工齐备的业务材料后继续审核办理。选择线下渠道补正材料的,补正网点应与受理网点一致。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原件(仅限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提取人本人申请)﹔
2.婚姻关系证明;
3.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4.《成都住房公积金托管转移通知书》。
(二)委托代办材料:
1.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人与受托人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4.单位介绍信。
(三)提取证明材料:
1.购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提取:本人户籍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系统联网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核查相关信息的,职工应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或相关通告(或公告)中明确的申请材料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