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在市区实行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金促房办〔2023〕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为自然人;
(二)房地产企业在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全域,下同)范围内开发的商品住宅,不包括安置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购房人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商品住宅;
(四)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新建商品住宅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补贴,合同成交金额以购房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准。
第四条 为方便购房人申领补贴,线上通过“浙里办-信义居-购房补贴申请”进行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线上填写《金华市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并将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存折)、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扫描上传,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第五条 补贴申领截止日期为2027年6月30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六条 专窗经办人员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汇总成册,制作《金华市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发放审核汇总表》,由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后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按照规定的拨款程序,经公示后每月将补贴款拨付到位。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房人必须保证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如有虚假,经核查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