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条件
1、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申请提取的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应达到 12 个月(含)以上,未满 12 个月的缴存资金不得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2、缴存人申请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应为房屋所有权人。
3、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专项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冲抵完毕。
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4、缴存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的,缴存人本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