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持有江宁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办理材料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
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所在地街道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有关失业证明;
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