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类别
以智能制造、创新创意、交通物流、信息技术、现代服务等行业(工种)为重点,每年组织开展10个行业(工种)技能竞赛,授予在每个行业(工种)竞赛中第一名的选手为“十行状元”,第2至10名的选手为“百优工匠”。
二、参赛条件
1.在长沙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长沙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职工;
2.从事本行业工作1年以上;
3.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三、竞赛方式
竞赛由理论知识竞赛和操作技能竞赛两部分组成。通过企业初赛和区县(市)、园区、市直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预赛的方式,选拔出代表队参加市级决赛。具体方式以当年竞赛通知为准。
四、竞赛时间
1—4月,由市竞赛活动组委会确定全年竞赛的行业(工种),下发竞赛通知。
5—7月,组织初赛、预赛。
8—11月,由市竞赛活动组委会联合有关承办和协办单位,分别组织10个行业(工种)的市级决赛。
赛事结束后,对成绩进行公示,确定“十行状元”和 “百优工匠”。
五、奖励表彰
市竞赛活动组委会为竞赛活动中产生的“十行状元”颁发竞赛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人6万元奖励,为“百优工匠”颁发竞赛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
对竞赛活动中符合技能等级晋级条件的,可晋升技能等级;对“十行状元、百优工匠”人选,由长沙市总工会等单位按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劳模评选。已获得过同等荣誉或更高等级荣誉的不重复授予。
市竞赛活动组委会根据参赛情况评选一批优秀组织单位,并给予一定竞赛选手培训补助。
六、组织保障
长沙市“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活动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牵头负责,相关单位或行业协会参与。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长沙市“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7〕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