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夫妻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落户。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父母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子女(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
(四)投靠城镇区域内的父母子女落户:父母或子女一方属我市城镇区域内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投靠落户。
(五)离婚(丧偶)的女性及其法定归属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六)其他情形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两类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按其实际居住地投靠监护人或近亲属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宣告失踪,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稳定住所落户
(一)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等住房,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二)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三)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稳定就业落户(一)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二)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
(一)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以及持有省、市人才服务卡的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二)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投(捐)资、经商落户(一)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落户。
(二)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入乡返乡落户(一)在乡村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对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突出贡献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二)在乡村地区进行土地复耕、复垦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三)在乡村地区拥有房屋产权或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其本人、配偶或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四)退伍军人、择业期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符合第(二)、(三)项申请返乡落户的,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和拆迁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出生登记落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国(境)内、外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法定的出生凭据材料,可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法定的出生凭据材料登记落户。
(二)在我市医疗机构新生的婴儿,可由卫健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联合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理出生登记。
(三)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及其他无户口人员,在排除有境外身份、拐卖人口或双重户口的前提下,可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登记落户。
其他情形落户(一)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运茂名晚报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三)获得我市、区(县级市)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四)在我市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