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一手商品自住住房(不含别墅)、二手房;
(二)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三)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四)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六)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九)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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