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待遇(丹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待遇标准)

地方特产2024-01-12 19:34:42未知

丹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待遇(丹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待遇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丹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待遇如下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丹东市目前为每月10元,或每年到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12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本文标签: 独生子女  补助费  丹东市  由其  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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