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政策(门诊+住院)
门诊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付;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分类 |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 ||
账户段 | 自负段 | 共负段 | |
退休人员 | 当年账户支付 | 300元,由个人自付 | 社区医院:在职职工个人自付14%,退休人员个人自付8%; 三级医院:个人自付25%; 其它医院:个人自付2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分类 |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四段支付) | |||
起付线以下 |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 3.5万元—7万元(含) | 7万元以上 | |
退休人员 | 由个人自付起付线: 三级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自付15%; 社区医院:个人自付1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自付10%; 社区医院:个人自付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自付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