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期间;
(二)待遇享受条件定期复评未通过的;
(三)应进行待遇享受条件定期复评人员,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复评的;
(四)丧失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或发放资格的;
(五)待遇享受人员因康复、身故、移居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外的;
(六)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七)其他不应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情形。
拓展信息: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畴的有哪些?
应由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事故、工伤保险、公共卫生等第三方依法承担或其他险种支付的康复、护理、照护等费用的情形,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