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减免期间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职工应按月缴纳。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缓缴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核审批程序同步办理。
对减免期间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职工,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在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职工缓缴个人缴费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