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比照上述要求,结合长沙的实际情况,长沙公安对办理时限作了如下规定:
1、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高新区的所有派出所,望城区高塘岭、星城、同兴、黄金派出所,长沙县星沙、泉塘、新安、湘龙派出所,浏阳市淮川、荷花、集里、关口派出所,宁乡县玉潭、梅家田、金洲、历经铺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