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者家庭户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派出所窗口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中记载的父母信息进行核查。
申请报告内容中需明确承诺其子女未在其他地方申报户口; 取消父母一方户口为省外人员的《在省外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声明》。
二、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福州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公安机关依申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后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
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