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镇人才房配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精神,切实规范我镇人才房配租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人才房配租。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才房是指坦洲镇人民政府向人才提供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人才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享受人才房保障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才应在坦洲镇就业或实习;
(二)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任何我市、镇两级人才购房补助、人才房租金补贴或其他安居政策;
(三)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所有自有住房均与坦洲的实际工作地点相距超过20km,或虽已购1套住房,但因属期房未交楼等原因,不具备入住条件。
第四条 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
(一)《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明确的人才范围:顶尖人才、特聘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原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二)来中山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三)我市、镇现代化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企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落地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四)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
(五)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六)入驻我市、镇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港澳台地区创新创业人才;
(七)《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明确的持卡人才;
(八)与在我镇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取得博士学历或全日制硕士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
(九)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镇属企业工作的取得博士学历的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不含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十)其他经坦洲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人才。
在优先满足前款所列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空余闲置的人才房可视情况保障我镇其他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及符合中山青年人才驿站入住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的短期住宿需求。此处其他层次人才是指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镇属企业工作的取得全日制硕士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不含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条 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层次、范围、签约主体及具体待遇标准(详见附件1)实行动态管理,由镇党政综合办(统一战线工作办)、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宣传办(教体文旅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分局、卫生健康分局、团委等相应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报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汇总,经镇党委研究审议后备案。
第六条 镇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参照市场租金标准评估价的95%拟定人才房租金标准,报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坦洲镇人才房租金补贴由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统一申请镇财政预算,在每年“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人才房租金由人才先行支付,人才每季度所应享受的租金补贴由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依程序于次季度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第八条 人才房保障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将进入排位名单,层次较高人才优先排位,同层次人才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排位。如房源紧张或经调剂无合适房源导致申请人暂时无法选房的,则保留申请人选房资格,按人才层次、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继续轮候,申请人无需再次递交申报材料,后序人员依次递补。
第九条 获得配租资格的人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的人才,自弃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结合房源分配实际,人才入住高于本层次标准建筑面积人才房的,需按租金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租金;人才入住低于本层次标准建筑面积人才房的,按实际产生租金标准享受租金补贴。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存在同为保障对象情况的,仅有一方可享受租金补贴,人才房保障待遇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享受。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房租赁工作流程:
(一)信息发布。人才房房源配租信息经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审核后在坦洲镇政府网站发布。
(二)受理申请。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受理人才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三)资格条件审核。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拟定符合选房资格人员及排位名单。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在坦洲镇政府网站公示符合选房资格人员及排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或其他问题的,须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反映情况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五)名单报备。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核查工作结束后,由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将最终确认符合资格人才及排位名单报镇党委研究同意。
(六)安排入住。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符合资格人才及排位名单安排人才(用人单位)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缴交租金及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个月租金)、办理入住手续。
(七)费用支付。人才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等其他费用。
(八)租金补贴发放。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符合人才房租金补贴条件的人才汇总名单及补贴金额报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进行审核,并在坦洲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才,人才房租金补贴由镇党建工作(组织人事办)办负责发放。
(九)续租申请。人才若有续租意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递交续租申请,经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与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续签租赁合同。
(十)换房及租金变更。租赁期间,人才因人才层次提升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人才房的,须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核查通过后予以更换。更换人才房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有效期,自更换当月起租金补贴按提升后的人才层次标准执行,享受人才房租金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十一)退房。人才租住期届满需退房的,由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前1个月告知人才(用人单位);人才主动提出提前退房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经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现场确认、结清费用后与人才或用人单位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应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结清费用的情况:
(一)人才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关系等情况发生变更的,人才(用人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申报,经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二)人才房入住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于每年第3个季度组织开展,人才(用人单位)须在审核期内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关系等情况材料,经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三)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中有成功申领购房补助或享受其他安居政策的,自申领成功之日起,视为自动丧失人才房配租及租金补贴待遇资格并自动解除租赁合同,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退回已领取的人才房租金补贴;
(四)人才房租赁期内发生的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等其他费用未缴清的,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提醒;未缴清时间连续超过2个月的,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没收保证金,该人才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五)人才在租赁期内空置人才房2个月以上的,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提醒;此种情形再次发生的或空置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该人才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六)人才在租赁期内私自将人才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功能的,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由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七)人才在租赁期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八)其他被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人才须配合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才房配租及运营管理应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涉投诉、举报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人才(用人单位)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及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所列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人才房、追缴已发放租金补贴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暂行办法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承担。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 坦洲镇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及具体待遇标准
2. 坦洲镇人才房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3. 坦洲镇人才房入住申请表
备注:1. 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人才,按自愿原则择一享受保障待遇。
2. 人才房租住期限按月计算且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续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3. 待遇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