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生育保险使用标准(安阳市生育保险)

地方特产2023-11-16 18:05:47未知

安阳生育保险使用标准(安阳市生育保险)

  1.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

  3.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

  知识拓展:生育津贴

  1.正常生产的,享受18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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