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从2012年起,调整为960元/人/年。
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年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帐户。
注意事项: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满60周岁的当年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