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和照顾:
(一)进入收费的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动物园、文化活动中心、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享受免费或者优惠待遇;重度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残疾人根据需要,在以上场所免费使用轮椅、获得必要的辅助性服务;
(二)持专用乘车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
(三)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
(四)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
(五)残疾人家庭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安装使用宽带网络设施的,按照规定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
(六)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使用固定电话的,减收固定电话费;
(七)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燃气、采暖等费用;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照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