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5661.58元/月。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取得。
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及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由各市确定缴费基数下限,确保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