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制度改革前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出本市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1975年12月31日前出生);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