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标准: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
受理部门:人社局就业培训科(88581258)
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一)适用对象: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注意事项:各普通高等院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石家庄市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
(三)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三、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适用对象: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名高校毕业生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二)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受理部门:人社局就业培训科(8858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