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员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全体参保人员(含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人员)
起付标准
自然年度内,我市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分别设置: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
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55%。
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年度内累计计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限额在当年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